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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发布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的公告(2016年第107号)

发布时间 2016-06-03 09:12:43 浏览次数 0

      为进一步规范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现予以发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获批准的防晒化妆品,需要调整防晒效果标识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可按照本公告要求提出变更申请。自2016年12月1日起,申报行政许可的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应当符合本公告要求。此前已获得批准文号的防晒化妆品,其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止,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特此公告。

  

附件: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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