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轻工、纺织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面试答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9号)“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评审全面推行面试答辩”以及《广东省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面试答辩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轻工、纺织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质量,推进评审工作的科学化,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轻工、纺织专业技术工作申报轻工、纺织专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并经审核受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面试答辩人”)。
符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粤人发﹝2004﹞223号)的轻工、纺织专业技术人员不列入本暂行办法的面试答辩范围。
第三条 面试答辩组织
广东省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轻工、纺织专业评审组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负责面试答辩工作的组织实施。承担确认面试答辩的日期,按面试答辩人的具体专业决定聘请面试答辩评委,组织面试答辩小组等工作;指导协调轻工、纺织专业评审组日常工作办公室做好面试答辩各项工作。
第四条 面试答辩评委的资格、职责
面试答辩评委由熟悉广东省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并从事面试答辩人员相关专业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担任。面试答辩评委的职责为:
(一) 在审阅面试答辩人的职称资格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拟定两个面试答辩专业问题。
专业问题1:对面试答辩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的提问问题;
专业问题2:对面试答辩人的论文、著作或专业技术报告的提问问题。
(二) 按时出席面试答辩会议,按照面试答辩程序开展面试答辩工作,并做好面试答辩记录。
(三) 客观、公正地对面试答辩人进行评价。
第五条 面试答辩程序
面试答辩由轻工、纺织专业评审组组长主持。面试答辩按如下程序进行:
1. 面试答辩人对获得高级工程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等进行简述(5-8分钟)。
2. 由负责审阅面试答辩人申报材料的面试答辩评委对拟定的专业问题进行提问。必要时,小组其他评委可再深入提问(15-20分钟)。
3. 面试答辩人回答完毕后,由评审组组长主持集体讨论评议,评委对面试答辩人量化评分。提问评委、评审组组长在《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面试答辩记录表》(附件1)签名确认。
4. 全部面试答辩人答辩完毕后,评委、评委组组长在《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面试答辩评分表》(附件2)签名确认,评审组组长在按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统计填写的《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面试答辩情况汇总表》(附件3)签名确认。
第六条 面试答辩要坚持公平、公正、客观、规范,坚持突出业绩和能力为先、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原则。面试答辩结果作为当年专业评审组评议和投票表决时的重要参考,不对外公布,面试答辩结束后不得进行复议、复评。不按要求参加面试答辩的申报人的申报材料不提交专业评审组评审。
第七条 轻工、纺织专业评审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负责面试答辩会的记录、材料整理归档等工作。面试答辩会议记录应包括面试答辩的时间、地点、面试答辩人、面试答辩题目及回答要点、面试答辩主持人、提问评委、评委成员等内容。
第八条 面试答辩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参与面试答辩的评委及有关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需要与面试答辩人回避的,应向轻工、纺织专业评委组报告并全程回避。
第九条 面试答辩评委及有关工作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面试答辩题目、评议和表决等情况,不对外接受有关面试答辩情况的查询。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2012年11月1日起试行。
广东省轻工业协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