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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 立法步伐加快

发布时间 2008-03-27 10:50:09 浏览次数 0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列入今年国务院立法计划 
    ●缺陷产品召回的范围能有多大,强制召回能否被引入,召回信息能否及时传递消费者

3年前,三菱帕杰罗召回引发《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出台;
2006年8月, 戴尔全球召回410万块笔记本电池;
2007年3月,联想召回20万块电池,国内4000用户受影响;
2008年3月9日,阿迪达斯因“国旗门”召回相关背包、球衣;

种种缺陷产品召回事件备受关注。近日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了解到,《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被列入今年的二类立法计划,立法步伐大大加快。

产品安全的风险在加大 召回制度不健全

“阿迪达斯的设计人员是不懂法,还是不尊重中国国旗?”近日,国内相关论坛上,正在热烈讨论著名体育品牌阿迪达斯最新在中国香港地区推出的两款背包、球衣产品。

这两款新品使用了我国国旗“红底黄五星”作基本图案,并在五星中最大的一颗内,印上了阿迪达斯的三叶草标志。此设计引发很多网友不满。

3月9日,阿迪达斯上海公司发布声明,承认旗下两款已上市产品的设计,涉及对中国国旗图案的不规范使用。该公司承诺全球范围召回上述两款背包和球衣产品,并向中国消费者正式致歉。据悉,该公司在香港销售的“国旗版”背包和球衣,目前已全部撤柜并召回,而相关产品在我国内地尚未销售。

在这之前,我国消费领域召回事件频发,消费者如何应对缺陷产品,维护自身权益成为焦点。

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未出台前,有些国家的企业实行“中外有别”的产品召回政策。德国奔驰、日本日产、日本丰田等汽车公司都曾在进行全球召回缺陷产品时,对其他国家是整车召回,对中国消费者仅提供免费检修、更换问题零部件等服务。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时建中教授认为:“换言之,这些汽车生产商对中国消费者采取了歧视性待遇。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召回制度不够健全。”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进步,工业产品中新技术、新材料的广泛应用,企业产品出现因设计、制造缺陷产生不安全质量问题的风险也在加大。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认为: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可以避免消费者因无法举证缺陷产品的危险性与将来损害赔偿请求权间的必然联系,而导致赔偿不能的后果。

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表示,“建立、完善缺陷产品的法律法规是产品安全法律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召回制度的实施,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国际竞争能力等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产品安全的管理主要体现三个方面:市场准入的严格要求和依据标准的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赔偿责任的严格规定。“但上述制度不可能完全防止不安全产品进入市场。”产品损害赔偿只能解决已经发生的伤害行为,对正在发生和可能发生的潜在危险却无能为力。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部主任王前虎说:“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将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法规。”

法律层级低;适用范围窄;威慑力弱 

立法待升级

在我国产品召回立法并非空白。近年来,我国制定的有关产品召回的规定主要有:

一、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二、2007年8月起施行的《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三、2007年12月12日起施行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均为部门规章,立法层级低,权威性不强,是这些规章的共同缺陷。”时建中教授评价,“这些部门规章均针对特定产品,适用范围很窄。”

对此,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表示: “我们已将召回条例草案递交国务院法制办,以期尽快提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的法律层级。”

吉林斯巴鲁汽车代理商李华威认为,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对制造商罚款的最高额度是3万元。这就意味着,对那些故意隐瞒缺陷、不实施召回的企业来说,接受惩戒的成本比召回的成本小得多。“这对按规定实施召回的企业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他期待,《条例》能加大对不配合召回的企业的惩罚力度,从而进一步规范市场。

针对目前部门规章适用范围窄的现状,刘俊海教授提出:“在条例中,商品有多少种,召回就应该覆盖多少种。”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除了已经纳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汽车、玩具、食品和药品外,其他所有可能造成严重人身健康伤害的产品都可能纳入召回范围,比如家用电器、公共服务设施等。” 

企业如不主动召回,政府可责令召回

为生产商定“硬规矩”

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了解到,截至2007年11月,汽车召回制度实施3年来,国内已累计召回缺陷汽车130万余辆,涉及45家国内外企业的107种车型。

“由于汽车的特殊性,在国内,汽车是第一个实行召回的产品。”国家质检总局的王琰介绍,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的召回制度。

所谓汽车召回,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尽管符合有关的法规、标准,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则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安全隐患。 

据悉,当时召回令一经颁布,国内汽车企业高度重视。

2004年6月10日,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成为“破冰”企业,由于燃油箱隔热装置间隙问题,该公司决定召回部分马自达6轿车,共计38000辆。仅一个星期之后,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又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免费检修或更换燃油箱的市场措施报告,涉及03款雅阁70240辆。 

王琰称,目前国内汽车召回的主要形式是有政府干涉的召回。“3年多来,还没有出现强制召回的情况,都是企业主动召回的。”

据刘兆彬介绍,召回条例草案要求企业对缺陷产品进行主动召回,如果企业没有主动召回,政府可以责令其召回。如果企业没有主动召回缺陷产品而造成严重后果,他们可能面临吊销生产执照甚至法律诉讼的后果。

“缺陷产品召回之后,生产商应提供免费检修、更换问题零部件或者退换、赔偿。是否退货、换货取决于缺陷的情况和程度。”时建中建议,“在条例中应详细规定产品缺陷的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

召回信息及时送达  产品应设“联系卡”

刘俊海教授讲述了他的一个亲身经历。他在美国生活时,曾在购买儿童汽车坐椅时,被商家要求填写包括住址、有效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在内的小卡片。卡片上方,生产商注明:一旦发现这批商品存在设计隐患,生产商将直接与消费者快速联系,实施召回。

“如果生产商发现产品设计隐患,不但在自己的网站上,借助媒体予以公布,还能通过销售时发放的召回联系卡,直接联系到客户本人,那么,安全隐患的发生将大大减少。”他主张:“我国的产品召回,也应建立通知加公告的信息传递制度。” 

时建中教授建议,在条例中加入实施召回后的赔偿机制条款,以保证消费者的补偿到位。他提出为了更好地发挥赔偿制度的功能,防止赔偿“白条化”,应建立产品召回责任保险机制、缺陷产品召回赔偿基金。

比如,2006年9月,在SK—Ⅱ化妆品中检出禁用物质的消息一经传出,舆论大哗,各地出现退货风潮,但消费者的退货请求遭遇“白条”尴尬。

刘俊海建议,可以通过修改现行的《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入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条款,给予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更高的法律保障。

他提出,制订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有关部门也要及时制订完善各类产品的质量标准,并明确政府责令召回的程序,以防政府滥用行政权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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